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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兰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8-07  

证券代码:300065           证券简称:海兰信          公告编号:2024-056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8 月 7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 年 8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7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申万秋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9,316,9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1130%。其中: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86,195,5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165%;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297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3,121,4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65%。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98 人,代表股份 23,124,907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19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97 人,代表股份 23,121,4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1965%。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 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议案》

    本议案已经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具体内容可见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上的
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970,7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32%;反对
278,1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45%;弃权 68,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778,6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025%;反对
278,1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30%;弃权 68,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4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具体内容可见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上的
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789,1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71%;反对
434,5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76%;弃权 93,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597,0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172%;反对
434,5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93%;弃权 93,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3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和、薛祯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