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兰信:中伦: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2024-09-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发
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
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
了《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上通知中就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
点、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
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会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7 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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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0 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等符合会议通知内容。会议
由董事长申万秋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9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
东或其授权代表。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2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8,514,297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15.0021%,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
“中小股东”)共 321 人,代表公司股份 22,322,206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
数的 3.0860%。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86,195,191 股,占公司股权
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11.916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20 人,代表公 司 股 份
22,319,106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3.085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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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360,7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70%;
反对 791,5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94%;弃权 362,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16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325%;反对 791,5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5458%;弃权 36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17%。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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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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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薛 祯
经办律师:
徐皖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