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4-09-0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当升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拓 联系电话:010-60838913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雨修 联系电话:010-6083697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
是
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
度)
是,根据当升科技《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有效执行了
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截至本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保荐机构自承接持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续督导工作,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
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1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0次,拟于2025年一季度完成2024年现场检
(1)现场检查次数
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不适用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拟下半年开展。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2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
关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
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
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会计师出具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
道,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
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
查 阅 了 公 司 《 2023 年 度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2.公司内部制度的
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未发 不适用
建立和执行
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
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
3.“三会”运作 则及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 不适用
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
4.控股股东及实际 最 新 公 司 章 程 、 三 会 文 件 、 信 息 披 露 文
不适用
控制人变动 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动。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查
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
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
5.募集资金存放及
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 不适用
使用
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
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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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
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未
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
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
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
6.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 不适用
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未发现公司在关联
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
内部制度,取得了对外担保明细,查阅了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未发现公司在
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
制度,取得了资产购买、出售明细,查阅
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资产购
8.购买、出售资产 不适用
买、出售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未发现
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
题。
9. 其 他 业 务 类 别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重要事项(包括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
对外投资、风险
度,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 不适用
投资、委托理
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未发现公
财、财务资助、
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套期保值等)
10 . 发 行 人 或 者
其聘请的证券服
无 不适用
务机构配合保荐
工作的情况
11. 其 他 ( 包 括 经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 公司采取措施积极应对行业经营环境
营 环 境 、 业 务 发 露文件、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 调整,持续加强技术研发投入,不断
展、财务状况、管 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 升级产品性能、质量,提升运营效
理状况、核心技术 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了同行业 率、降低制造成本,保证公司产品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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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 术领先优势。同时,公司将纵深开展
情况) 受锂电正极材料行业整体增速放缓,产品 战略供应链建设,全面深化战略大客
市场结构分化,竞争日趋激烈,行业面临 户合作关系。
周期性调整影响,公司报告期内业绩存在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已督促公司积极
下滑情形。业绩变动情况系行业经营环境 应对外部环境和市场情况的变化,防
整体发生变化,公司业绩变动与同行业公 范潜在风险,并将持续跟踪公司经营
司变动趋势一致。 情况,督促公司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人未发现公司在经营 施,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
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披露义务,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
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是 不适用
2.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当升科技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于2021年12月3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
12月31日止。鉴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
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信建投证券对公司尚未使用完毕的募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集资金仍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024年6月14日,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
信证券”)签订了相关的保荐协议,聘请中信证券担任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规,
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
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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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中信证券承接中信建投
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
认定: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发行
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中国
证监会对我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
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认真
学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意识。
2、2024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
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
《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冯涛采取出具警示
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义翘神州存在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务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三条的规定,冯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
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全体
股东利益。
3、2024年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我
公司保荐的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
宇达”)出具《关于对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景
伟、袁晓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上述监管措施认
定 : 星 网 宇 达 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 披 露 《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其中第三十六项为“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
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刘景伟保
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经查,独立董事刘景伟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星网宇达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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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
实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
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
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
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
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按时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
告。
4、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
担任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发行类第4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
易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
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下,中信证券未充分关
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深交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
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
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
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同
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
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
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
实、准确、完整。
5、2024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秦国安、李天智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在保
荐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
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发行人存在内部控制制度
未有效执行、财务会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的核查工作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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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强
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
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6、2024年5月8日,广东证监局对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出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广东泉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对贸易业务
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分、对贸易业务真实性
核查不充分、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运输合同与计量报告
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销
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存在明显异常等违规行为。上
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六项的规定,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强
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
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7、2024年5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我
公司保荐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海顺新材”)出具《关于对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
定:2024年4月18日,海顺新材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的公告》,对2023年三季报财务报表的部分数据进行更正。
2023年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
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引以为戒,健全完善内
部控制,切实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
于对毛宗玄、朱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认定: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发行
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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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
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认真
学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意识。
2、2024年1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思创医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一、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二、思创
医惠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思创医惠前述公
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2019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
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
十五条的规定。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
未能如实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
条、第5.1.1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
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依法充
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保证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3、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方大智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智源”)出具《关于对方
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
分认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以及《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等相关规定,方大智源
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相关情况。科创源作为方大智源报
告期内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与方大集团存在的
资金拆借应当按照关联交易有关规则要求进行披露。方大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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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首轮问询回复等文件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
况,相关信息披露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深交所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方大智源收到监管函件后,与方大智源一起仔细分析
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方大智源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4、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保
荐代表人章巍巍、胡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
认定:章巍巍、胡璇作为我公司推荐的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
慎核查的职责,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
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
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核
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在核查工作
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下,章巍巍、胡璇未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
步的核查程序,在深交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
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
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
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5、2024年5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智
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出具《关
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
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智动力于2023年12月26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
因2021年度智动力对收购广东阿特斯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
进行减值评估时,未充分考虑含商誉相关资产组的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现值预测中所使用的关键参数设定的合理性,导致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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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及2022年商誉减值计提金额不准确。智动力对前期相关商
誉、资产减值损失以及相关减值补偿进行了追溯调整。智动力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4条、第5.1.1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沟通交流,并
落实整改。督促公司董监高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要
求公司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
性,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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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24年9月5日
刘拓
2024年9月5日
李雨修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5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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