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2024年12月)2024-12-27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
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与现代公司制度相适应的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激励约束机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及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本制度之目的为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并
推进公司实现长期持续快速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为出发点,坚持目标引领,坚持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
结合公司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
目标,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基本原则;
(二)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结果应当成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
(三)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关的
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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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重相关行业同等职位薪酬水平,制定有吸引力的薪酬
考核制度,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及相关行业同等职位薪酬水平市
场竞争力;
(五)坚持短期稳定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薪酬体系与公
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的职责和权
限
(一)审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
(二)审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形成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
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与权限可参照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八条 兼任公司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公司担任职务标
准领取薪酬,其薪酬方案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考核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三年,由公司董事
长代表董事会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
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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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实行年薪制,年度薪酬由基础
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
其中:基础薪酬主要考虑公司规模和盈利能力,所在行业的岗位
价值等因素确定,具体基础薪酬范围如下:
职务 基础薪酬(万元/年)
总经理 60-75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
50-70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绩效薪酬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评结果计算确定,绩效薪
酬最高不超过基础薪酬上限的 3 倍。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为总经理年度薪酬的 0.3-0.95 倍,
若总经理因特殊情况影响年度薪酬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
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情况讨论确定。
第十一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年度审计结果,确认公
司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考
核指标完成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以及总经理对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建议,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并拟定年度
薪酬分配方案。在任期最后一个年度,需同时确认任期考核完成情
况。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薪酬为 0。
第十三条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激励,任期激励以任
期内三年平均薪酬的 30%为基础,根据任期考核结果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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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经营年度和任期中,如遇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或不
可抗拒力因素,对考核年度和任期产生重大影响时,高级管理人员
可视情况提出调整考核目标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执行,同时调整
与考核相关的内容。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与管理
第十五条 薪酬发放及考核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基础薪酬,原则上按月平均发放,公司
可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
报董事会批准后发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激励,根据三年任期考核结果,随任
期最后一年年度考核一起履行审批程序并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高级管理人
员需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
等各项税费,应由个人缴纳部分,在支付时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离任与接任者以任免通知
确定的时间为准,按任免时段发放当年基础薪酬,按考核结果发放
绩效薪酬。
第十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协助实施本制度,确保薪
酬支付与管理的合理、规范。
第五章 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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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安全生
产规范等相关要求,若出现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公司运行
困难、声誉信誉下降的,由董事会决定部分取消或全部取消责任者
的当年绩效薪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超额利
润分享、创新业务跟投等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中长期激励。相关事
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公
司原《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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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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