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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平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24-02-19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300074                    证券简称:华平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02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
会议于2024年2月19日14:30召开。本次董事会以通讯及现场方式召开,现场召开地
点为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号湾谷科技园A6栋12层公司会议室。会议通知于
2024年2月8日以邮件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全体
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吕文辉先生主持,与会董
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保证
公司业务持续成长,鼓励价值创造,公司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
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全部用于股权激
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
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
的政策实行。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
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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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进行股份回购;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5.589元/
股(含),该价格不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150%。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
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价格。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
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拟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
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则相关回
购方案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拟回购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本次拟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
元(含)。按回购价格上限5.589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78.92万股至
357.84万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
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资金总额为准。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实施了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
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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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
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
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
限。

    (2)若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
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
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
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
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
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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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
顺利实施,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最
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
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
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
回购股份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
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相关的其他事宜;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03)。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公司财务总监雷秀贤女士因个人原因,已于2023年11月27日申请辞去相关职务。
经公司总经理提议拟聘任马梅芳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
会届满为止。马梅芳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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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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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马梅芳女士,1982年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会计 师。
马梅芳女士于2006年6月至2010年7月期间,任宏璟时装(深圳)有限公司主办会计;
2010年7月至2015年4月,任陈黄钟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2015年4月至2016 年9
月,任如斯(深圳)服饰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6年9月至2021年2月,任国瑞置业
有限公司(HK.02329)财务副总监,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任中国奥园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HK.03883)财务总监。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任公司财务总监,2022年8
月至今任公司财务副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马梅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
间、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在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其本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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