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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思创医惠: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4-01-16  

                   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039 号

致: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 14:00 在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 567 号“医惠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天
元(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思
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
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思创医
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




                                      1
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 件,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
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和 2024 年 1 月 5 日通过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该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召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2024 年 1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股 3%以上股东苍南县思加物联智
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思加物联”)以书面形式送达的《关于
提议增加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补选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



                                        2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滨江
区月明路 567 号“医惠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联席董事长朱以明主持并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根据《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六十八
条的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联席董事长主持;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8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9,884,8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667%,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和个人身份证 明等
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 东代理人)
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1,799,0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5.232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085,79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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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1,274,2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25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现
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 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召
开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
    表决情况:同意 139,317,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941%;反对 56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706,4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26%;反对 5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38,481,8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970%;反对 1,40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9,871,2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37%;反对 1,40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38,481,8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970%;反对 1,40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9,871,2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37%;反对 1,40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8,481,8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970%;反对 1,40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9,871,2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37%;反对 1,40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38,481,8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6
总数的 98.9970%;反对 1,40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9,871,2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37%;反对 1,40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 2024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9,304,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848%;反对 58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1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693,4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73%;反对 58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9,317,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941%;反对 56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706,4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26%;反对 5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7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曹 程 钢




                                              经办律师:
                                                                沈 学 让




                                                                 毕 波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丹桂街
8 号汉嘉大厦 2902 室,邮编: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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