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24-034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3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孟楠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4日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共 4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9,626,2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193%。其中,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87,892,6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326%;通过网络投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共 4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3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866%。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 44 人,代表公司有表 1 决权股份 14,682,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7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召 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076,5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709%;反对 1,45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14%;弃权 96,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132,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450%;反对 1,45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8%;弃权 96,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73%。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076,5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709%;反对 1,53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23%;弃权 1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132,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450%;反对 1,53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528%;弃权 15,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2%。 3、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076,5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709%;反对 2 1,53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23%;弃权 1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132,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450%;反对 1,53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528%;弃权 15,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2%。 4、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056,5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486%;反对 1,53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23%;弃权 3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112,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3088%;反对 1,53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528%;弃权 35,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4%。 5、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991,9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765%;反对 1,6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47,8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8688%;反对 1,63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31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962,5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437%;反对 1,64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395%;弃权 15,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 同意 13,018,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6685%;反对 1,64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293%;弃权 15,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2%。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977,3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602%;反对 1,61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91%;弃权 36,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33,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7693%;反对 1,61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827%;弃权 36,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9%。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79,2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712%;反对 1,70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189%;弃权 1,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79,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712%;反对 1,70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189%;弃权 1,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9%。 关联股东孟宪民先生、林菲女士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917,5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935%;反对 1,70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49%;弃权 1,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 同意 12,973,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620%;反对 1,70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284%;弃权 1,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918,3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944%;反对 1,70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40%;弃权 1,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74,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675%;反对 1,70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230%;弃权 1,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于晓腾律师、柴颖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5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