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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信东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2024-09-14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恒信东方    股票代码:300081     独立财务顾问: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是否存在该
序
                                事项                               事项(是/否/  备注
号
                                                                     不适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1                                                                     否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2                                                                     否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是否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3                                                                     否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否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
 6   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否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是否包括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7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如是,是否说明前述      不适用
     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8   是否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否
 9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否

10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否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11                                                                     否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2   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否

13   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否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是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15                                                                     否
     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16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否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
17                                                                     是
     数量的 20%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
18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        是
     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19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是否未超过 10 年                是

20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是


                                            1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1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是
     (1)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
     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说
                                                                    是
     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会否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是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
     例;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     是
     益总额的比例;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及其计算方法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
     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
                                                                    是
     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以及单个
     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
     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
                                                                    是
     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未采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
     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是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该定价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发表
     意见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的,
     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权益的条件;拟分期行使权益的,应当
     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行使权益的条件;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和高级
                                                                    是
     管理人员,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披露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当充分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
     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激励计划公
     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当明确
                                                                    是
     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
                                                                    是
     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公允价值
     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     是
     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是
     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者争端解决机
                                                                    是
     制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     是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

                                          2
     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
     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
     程序、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2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是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利于
23                                                                   是
     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是否
24                                                                 不适用
     不少于 3 家
25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是
                 限售期、归属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限制性股票(一类)授权登记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否
26                                                                 不适用
     少于 1 年
27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未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28                                                                 不适用
     50%
29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 1 年     否

30   每个归属期的时限是否未少于 12 个月                              是
31   各期归属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50%          是
32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少于 1 年         不适用
33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不适用
34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不适用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
35                                                                 不适用
     票期权总额的 50%
               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36                                                                   是
     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股权激励
37                                                                   是
     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
                                                                     是
     励的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是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股权激
                                                                     是
     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
                                                                     是
     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是
     务
     (6)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否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
                                                                     否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
                                                                   不适用
     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业意
38                                                                   是
     见是否完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要求


                                          3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39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不适用


40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表决          是


41   是否存在金融创新事项                                            否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所产生的一切
法律责任。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3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