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4-10-09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恒
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不存在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
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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