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银高科: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7-22
证券代码:300087 证券简称:荃银高科 公告编号:2024-028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荃银高
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荃银高科
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1815 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超过 55,000 万元。
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768,366 股,发行价格为 23.14
元/股,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36,916,221.13 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对募集资金
到 位情况 进行了审 验并出 具了《验 资报告 》(大信验 字 [2021]第
32-10001 号)。上述募集资金已实行专户存储,并与相关银行、保荐
机构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
为更好地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
施主体及延期的议案》,同意“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
增加安徽荃优种业开发有限公司(荃银高科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荃
优种业”)的全资子公司宿州粮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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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粮顺”)为实施主体,同时调整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近日,宿州粮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开立
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1302049819100******)。荃银高科、荃
优种业、宿州粮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及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含本金及利息):
截至 2024 年 7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月 8 日,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金额(元)
安徽荃银高科种
专户一 1302049829202****** 49,377,369.18
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
青贮玉米品种产
安徽荃优种业开 行股份有限
专户二 1302049829202****** 527,602.60 业化及种养结合
发有限公司 公司合肥科
项目
技支行
宿州粮顺农业科
专户三 1302049819100****** 0
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公司及荃优种业、宿州粮顺为“甲方”,开户银行为“乙方”,
保荐机构为“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上述专户一、专户二、专户三余额仅用于甲方青贮玉米品
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一、专户二、专户三同时受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监管。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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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梅、黄斌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
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
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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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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