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长信科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8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大厦 5 楼 邮编: 230022

       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

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108 号



致: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召开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2024年4月26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编号:2024-030),《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下午13:30在中国(安徽)自由
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汽经二路以东长信科技园研发大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高前文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至2024年5
月17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共计 535,940,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31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3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2024年度为
  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为芜湖长信新型显示器
  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2023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3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津贴管
  理办法>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
  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
  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
  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表决结果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情况

 1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534,476,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3
                                     份总数的 99.7269%;反对 1,334,8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1%;弃权 12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同意 534,476,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269%;反对 1,269,400 股,占出席会议
2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9%;弃权 19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

                                     同意 534,476,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269%;反对 1,269,400 股,占出席会议
3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9%;弃权 19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

                                     同意 534,670,9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631%;反对 1,269,400 股,占出席会议
4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 534,290,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922%;反对 1,520,400 股,占出席会议
5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7%;弃权 12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同意 534,463,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份总数的 99.7244%;反对 1,347,800 股,占出席会议
6
    告》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5%;弃权 12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同意 525,243,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关于 2024 年度为下属子公司、 份总数的 98.0040%;反对 10,697,147 股,占出席会议
7
    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6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于 2024 年度为芜湖长信新型 同意 47,613,4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8
    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份总数的 81.6549%;反对 10,697,147 股,占出席会议


                                         4
     案》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45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 534,476,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份总数的 99.7269%;反对 1,334,800 股,占出席会议
9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1%;弃权 12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同意 534,605,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 份总数的 99.7509%;反对 1,334,800 股,占出席会议
10
     <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 534,463,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244%;反对 1,347,800 股,占出席会议
11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5%;弃权 12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同意 525,257,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份总数的 98.0067%;反对 10,683,147 股,占出席会议
12
     的议案》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3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 534,642,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关于制定<独立董事津贴管理 份总数的 99.7578%;反对 1,297,800 股,占出席会议
13
     办法>的议案》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5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2024)承义法字第 00108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张   鑫




                                               二○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