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大厦 5 楼 邮编: 230022 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 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108 号 致: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召开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2024年4月26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编号:2024-030),《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下午13:30在中国(安徽)自由 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汽经二路以东长信科技园研发大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高前文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至2024年5 月17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共计 535,940,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31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3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2024年度为 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为芜湖长信新型显示器 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2023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3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津贴管 理办法>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 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 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 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表决结果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情况 1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534,476,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3 份总数的 99.7269%;反对 1,334,8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1%;弃权 12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同意 534,476,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269%;反对 1,269,400 股,占出席会议 2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9%;弃权 19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 同意 534,476,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269%;反对 1,269,400 股,占出席会议 3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9%;弃权 19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 同意 534,670,9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631%;反对 1,269,400 股,占出席会议 4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 534,290,8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922%;反对 1,520,400 股,占出席会议 5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7%;弃权 12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同意 534,463,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份总数的 99.7244%;反对 1,347,800 股,占出席会议 6 告》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5%;弃权 12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同意 525,243,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关于 2024 年度为下属子公司、 份总数的 98.0040%;反对 10,697,147 股,占出席会议 7 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6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于 2024 年度为芜湖长信新型 同意 47,613,4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8 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份总数的 81.6549%;反对 10,697,147 股,占出席会议 4 案》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45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 534,476,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份总数的 99.7269%;反对 1,334,800 股,占出席会议 9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1%;弃权 12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同意 534,605,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 份总数的 99.7509%;反对 1,334,800 股,占出席会议 10 <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 534,463,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244%;反对 1,347,800 股,占出席会议 11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5%;弃权 12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同意 525,257,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份总数的 98.0067%;反对 10,683,147 股,占出席会议 12 的议案》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3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 534,642,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关于制定<独立董事津贴管理 份总数的 99.7578%;反对 1,297,800 股,占出席会议 13 办法>的议案》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2%;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5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2024)承义法字第 00108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张 鑫 二○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