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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信科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30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大厦 5 楼 邮编: 2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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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340 号



致: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2024年12月14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编号:2024-095),《会议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
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下午14:00在中国(安徽)自由
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汽经二路以东长信科技园研发大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2024年12
月30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4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共计 518,551,3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92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序号                                    提案名称

       1.00        《关于非独立董事辞去董事职务及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
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
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均采用累积投票
的方式选举。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其他股东。

       (二)表决情况

序
                              提案名称                              表决情况
号
                                                            同意515,487,370股,占出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1.00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人提名》
                                                            股份总数的99.4091%;反


                                           3
                                                  对2,133,7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0.4115% ; 弃 权

                                                  93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79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2024)承义法字第 00340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张    鑫




                                               万晓宇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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