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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通灵: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04-18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完善和健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
增强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
报、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
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
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当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
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该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可采用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等其他形式进行利润分配。
    2、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在满足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如无特殊情况发生,公司
每年应至少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二者中较
小数额的 10%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因特殊情况
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二)税后利润分配顺序及比例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4、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
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公司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按当
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二者中较小数额计算)的
10%,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特殊情况是指:
   1、审计机构不能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六)利润分配的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按当
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二者中较小数额计算)的
1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七)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
资金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
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因发生前述的特殊情况而
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有的二分之一以
上的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 2 个月内,董事会必须实施
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股东回报规划,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
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
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才能生效。
    5、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6、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同
时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
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
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因发生前述的
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
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结合未来三年的营运状况,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至
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
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
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等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出年度或中期
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