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 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2024 年 6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 网公告了《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的时间、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并说明了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皆可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6 月 25 日 14 时 0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博爱县文化路(东段)18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军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2 1.截至 2024 年 6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邀请的其他嘉宾。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39 人,代表股份合 计 79,148,1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10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7 人, 代表股份 60,080,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81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2 人,代表股份 19,067,2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93%。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138 人,代表股份 37,052,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 代表股份 17,985,7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65%,通过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 132 人,代表股份 19,067,2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93%。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 3 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审议《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 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 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4 同意 77,370,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42%; 反对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弃权 1,768,5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68,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275,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028%;反对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弃权 1,768,5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68,508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29%。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370,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42%; 反对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弃权 1,768,5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68,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275,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028%;反对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弃权 1,768,5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68,508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29%。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5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袁华之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朱 培 元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李 寿 双 赵 雪 琛 202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