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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网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1-23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 1010 号嘉华中心 45 层 邮编:2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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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召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
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1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
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67),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投票方
式、会议审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
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3 日下午 14:30,会议地点为杭州市西湖区文
一西路 857 号智慧产业园 A 座。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华勇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2024 年 1 月 23 日,公司按照召集公告的时间、地点和议程召开了本次股东
大会。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有公司股东、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任的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20,191,44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1.714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607,64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375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2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召开公告内容相符,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
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
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采用记名方式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282,9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707%;反对
2,516,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89%;反对 2,516,1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9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议案 2.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282,9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707%;反对
2,516,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89%;反对 2,516,1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9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0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282,9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707%;反对
2,516,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89%;反对 2,516,1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9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282,9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707%;反对
2,493,3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91%;弃权 22,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89%;反对 2,493,343


                                     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167%;弃权 22,8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44%。


    议案 5.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282,9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707%;反对
2,493,3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91%;弃权 22,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89%;反对 2,493,3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167%;弃权 22,8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44%。


    根据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 人:

                                                   (陆   琛)




                                    经办律师:

                                                   (王雨峰)




                                                   (金盈)




                                                      202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