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过线下及线上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 电子数据等,有关副本材料、电子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召集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 并 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现场会议 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等,其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宁波长盈粤富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盈投资”)提交的《关于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 长盈投资提请将《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长 盈投资提交的《关于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并于同日以 公告的形式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9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桥头 富桥工业三区 11 栋二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奇星主持。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9 日上午 9:15-9:25、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 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共计 10 名(其中,7 名股东亲自出席,3 名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为 463,187,9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693%。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出具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共计 1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897,4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9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下称“中小股东”)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668,0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35%。 综上, 参与现 场投票 和网 络投票 的股 东所持 有表决 权股 份总数为 469,085,4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591%。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 员还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4 人(未重复计算兼任 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高级管理人员人数)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鉴于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深圳市长盈精密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 公告》所列明的全部议案,现场会议对全部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 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同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没有对 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投票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469,050,241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32,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210%;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32%;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469,050,241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32,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210%;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32%;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469,050,241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32,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210%;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32%;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4、关于公司《2023 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议案; 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469,050,241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9925%;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32,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210%;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32%;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5、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469,050,241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32,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210%;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32%;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6、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469,059,241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41,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668%;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7、关于公司《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469,050,241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32,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210%;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32%;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8、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 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469,050,241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25%;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32,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210%;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32%;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463,586,195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8277%;反对 5,499,2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2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168,7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2.0397%;反对 5,499,2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96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10、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468,474,301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697%;反对 611,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056,8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8927%;反对 611,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10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469,059,241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41,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668%;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的 0.13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469,059,241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41,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668%;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469,059,241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41,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668%;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469,059,241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9944%;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41,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668%;反对 2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5、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 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468,653,921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80%;反对 217,0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弃权 21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236,5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8060%;反对 217,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034%;弃权 21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06%。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468,653,921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80%;反对 217,0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弃权 21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236,5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97.8060%;反对 217,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034%;弃权 21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06%。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宋 晏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王振湘 2024 年 4 月 9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 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