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9 证券简称:瑞普生物 公告编号:2024-073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12月12日以董事会 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 07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 年12月30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守军先生主持;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09:15-09:25,0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 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总股本465,847,906股,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户的股份数后,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为456,880,547股。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8人,所持股份242,803,1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43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人,所持股份199,460,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570%;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178人,所持股份43,342,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67%。出席 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会议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 形成本决议: 1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收购天津中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守军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为 167,474,479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 75,215,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5%;反对 106,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1%; 弃权 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9,730,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6%;反对 106,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2%;弃权 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守军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为 167,474,479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 75,090,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34%;反对 229,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2%; 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9,605,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5%;反对 229,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2%;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2,759,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反对 33,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 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9,800,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9%;反对 33,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4%;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2,626,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1%;反对 166,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 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9,667,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4%;反对 166,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8%;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