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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辉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01-11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拟将
《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公司或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利益交换等方式     责任。

             换取部分股东按照公司或控股股东的意愿进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行投票,操纵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不得做出向持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供资金拆借、委托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贷款等可能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造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成损害的行为。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十)修改本章程;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修改本章程;

             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出决议;

             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担保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的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董事主持。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持。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代表主持。                                  监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举代表主持。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为 10 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三)本章程的修改;                    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三)本章程的修改;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股权激励计划;                    总资产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实行单独计票,单独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实行单独计

             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总数。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

             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一)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    况。

             式:                                            (一)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

                 1.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由    方式:

             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        1.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

             单及其简历和基本情况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    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人名单及其简历和基本情况由董事会负责

                 (1)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制作提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       (1)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2.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

             名,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及其简历和        2.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和人员

             基本情况由董事会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提名,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及其简

                 (1)公司董事会;                       历和基本情况由董事会制作提案提交股东

                 (2)公司监事会;                       大会。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         (1)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二)公司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式:                                            (2)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司监事会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提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    事的权利。

             况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        (二)公司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

             会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    方式:

             会。                                            公司监事会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名,被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提名:         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

                 (1)公司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       基本情况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   会,由董事会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提名。        程提交股东大会。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1.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提名:

             举产生。                                        (1)公司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提

                                                         名。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之日起未逾 3 年;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起未逾 3 年;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偿;                                       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其他内容。                                 措施,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的其他内容。

             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        第九十七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

             任:                                       担任:

                 (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公司雇员);                               系;

                 (三)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关系的人员。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零四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任。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条           负责。                                        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八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条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案;

             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决算方案;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亏损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的方案;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惩事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捐赠等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上述(一)至(十)项规定的董事会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变更或者剥夺。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          上述(一)至(十)项规定的董事会职

             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

             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      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

             容必须明确、具体,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      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围、权限、程序和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

                                                           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

                                                           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公司章程应当对

                                                           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做出具体规

                                                           定。

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一条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董事会在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 50%以内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决定公司项目投资;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董事会在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 50%
             30%以内决定公司股权投资、资产处置和重大合
             同的签订;决定公司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以内决定公司项目投资;在公司最近经审计

             的对外担保(不含已解除的担保额及对控股子    净资产 30%以内决定公司股权投资、资产处

             公司的担保额)。                            置和重大合同的签订;决定公司累计不超过

                                                         人民币 1 亿元的对外担保(不含已解除的担

                                                         保额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

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四条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名董事履行职务。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所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条           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

             议。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五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任何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经济上的利益关系的董事。                    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事。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    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章程的要求,忠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益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七条         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   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除出现前款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除出现前款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条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七条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责任。                                     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八条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事。

             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       兼任监事。

             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二条         的信息真实、准确。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二条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   披露中期报告。

             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九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