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天津经 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高振雄 律师、刘扬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和召 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以及 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在中国 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天 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下午 14:00 在天津市津南区小站 工业区创新道 1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建波先生主持。会 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 到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1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 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 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所持股份 为 38,151,364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2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6,852,80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50%。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 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 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的统计数据文件。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陈建波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4,954,07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22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2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 为:同意 573,2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41%。 1.02 选举刘征兵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4,954,07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22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73,28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41%。 1.03 选举吕敬崑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4,954,07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22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73,28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41%。 1.04 选举 HOO YONG KEONG 先生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4,954,07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22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73,28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41%。 1.05 选举熊爱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4,954,07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22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73,28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41%。 1.06 选举刘冬梅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4,954,07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22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73,28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41%。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虞熙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64,935,17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93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54,377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317%。 2.02 选举贺永强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4,954,07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22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73,277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36%。 2.03 选举贺志红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4,954,07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22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73,277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36%。 3.0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杨深钦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64,954,07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22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73,276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34%。 3.02 选举黄琳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64,954,07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22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73,276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34%。 4.00 《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954,17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9%;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4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573,37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791%; 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0209%;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954,17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9%;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573,37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791%; 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0209%;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00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954,17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9%;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 573,37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791%; 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0209%;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6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高振雄 负责人: 武江涛 经办律师: 刘扬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