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观韬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 E-mail:guantao@guantao.com No.5 Finance Street, Xicheng http:// www.guantao.com District, Beijing 100032, China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 007598 号 致: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阳谷 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 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章程》、公司关于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公司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资 1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料等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的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其中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述全部内容都是真 实、准确和完整的;签署该等文件的各方已就该等文件的签署取得并完成所需的 全部各项授权及批准程序,其提供的文件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陈述等均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 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024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 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山东省阳谷县清河西路 399 号阳谷华泰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文博先生主持。 2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截至 2024 年 10 月 22 日下午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 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9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5,915,5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9.0600%。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3,168,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712%;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9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47,4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888%。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除上述股东及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外,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 3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904,2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 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弃权 9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964,1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2%;反对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95%;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02%。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2.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 115,887,3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 反对 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20,9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947,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23%;反对 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3%;弃权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02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115,883,7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6%; 反对 10,8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弃权 20,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4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943,7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43%;反对 10,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33%;弃权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3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 115,887,3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 反对 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20,9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947,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23%;反对 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3%;弃权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02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 的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 115,887,3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 反对 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20,9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947,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23%;反对 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3%;弃权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02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5 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5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15,887,3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 反对 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20,9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947,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23%;反对 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3%;弃权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02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115,887,0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4%; 反对 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21,2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946,9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22%;反对 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3%;弃权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125%。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7 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 115,887,3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 反对 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20,9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947,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23%;反对 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3%;弃权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024%。 6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王文博先生、王文一先生、刘炳柱先 生、马德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 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 选举王文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3,357,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7,2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225%。 3.2 选举王文一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3,353,9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3,9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114%。 3.3 选举刘炳柱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3,350,5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10,5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976%。 3.4 选举马德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3,670,8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30,8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619%。 7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朱德胜先生、张洪民先生、刘克健先生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4.1 选举朱德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3,670,7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30,7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586%。 4.2 选举张洪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3,669,8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29,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282%。 4.3 选举刘克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3,669,9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29,9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324%。 5、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柳章银先生、候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 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曹景坡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1 选举柳章银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8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13,610,2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70,2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248%。 5.2 选举候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3,669,8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29,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282%。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及相关人员签 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9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 韩德晶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杨学昌 ________________ 曹广超 2024 年 10 月 30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