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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谷华泰: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5  

证券代码:300121           证券简称:阳谷华泰           公告编号:2024-142
债券代码:123211           债券简称:阳谷转债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
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
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4)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7 日(星期四)
    (5)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阳谷县清河西路 399 号阳谷华泰会议室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文博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7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8,452,8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88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4,767,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6.535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46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85,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7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87,421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7%。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
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
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949,7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52%;
反对 411,8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7%;弃权 91,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284,2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145%;反对 411,8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749%;弃权 9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06%。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902,6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54%;
反对 431,5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43%;弃权 118,73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237,13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706%;反对 431,5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945%;弃权 118,7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49%。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杨学昌律师、曹广超律师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