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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川技术: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陶伟)2024-04-23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张陶伟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陶伟)

    本人作为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和专业性,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切实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述
职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本人张陶伟,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博
士学历。曾任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瑞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四川和谐双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维冠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
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政策顾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顾问、《中国外汇》杂志学术
委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北京朗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对2023年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
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
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二、2023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1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亲自
出席7次董事会,出席0次股东大会,不存在连续两次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参会前,本人认真阅读会议相关资料,对相关议案进行必要的询问;会上认真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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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讨论,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任期内历次董事会
会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情形;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对相
关决议执行情况予以积极关注,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二)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2023年度,公司召开了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委员均亲自出席会议。本人在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中详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情况;严格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情况实施了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023 年度,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23年度本人就职期间,通过参加董事会等机会以及利用其他时间对公司进
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其中,为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本人于2023年12月赴公司苏州基地参加公司20
周年庆典并进行实地调研,认真了解公司产品、技术、应用等情况;检查了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内部
审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沟通,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及进展情况;
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对公司战略布局、业务运营提出了
合理化建议。2023年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良好,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财
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三、2023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023年,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
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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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此外,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9日、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2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在审议该事项时,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核,本人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上
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
信状况,其在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审计人员业务水平较高,工
作认真负责、勤勉尽职,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人认为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有利于保障上市
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依据:非独立董事以管理层身份领取岗
位薪酬,不另外领取董事薪酬,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主要依据公司经营状况、管理
岗位的主要范围与职责、重要性以及对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来确定;独立董事
的津贴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整体水平。
    2023年4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基本年薪的议案》,本人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本人
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绩效考核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股权激励情况
    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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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7折股
票的归属)》。
    2023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种归属价格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议案(关于9.9折股票的归属)》。
    2023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进行授予的议案》。
    2023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
的议案》、《关于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7折股票的归属)》、《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9.9折股票的归属)》。
    本人对上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相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就上述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对有关
情况及时进行了披露,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及相关方变更
或者豁免承诺、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
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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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
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监督职责。
   2024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董事会其他成员、监
事、管理层及股东的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
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张陶伟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