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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川技术: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9  

                                                                                      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2 号利通广场 29 楼 2901 室
            邮编/Zip Code:510623 电话/Tel:86-020-37392666 传真/Fax:86-020-3739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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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2218 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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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2218 号




致: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或“汇川技术”)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的法律顾问,指派韩思明律师和周勇律师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工作,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股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
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
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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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
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
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
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
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
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
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
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
料一同上报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用途。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调整已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 汇川技术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22日召开并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汇川技术独立董事曲建、赵争鸣、龚茵于2020年9月22日对《激
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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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2. 汇川技术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9月22日召开并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2020年9月24日至2020年10月4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除1名激励对象因不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筛选标准中的“文化价值观与贡献要求”不再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条
件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首次授予股份对应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意见。
2020年10月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第四届监事会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 2020年10月13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
等议案。

    5.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0年10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
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不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筛选标准中的“文化价值观与贡
献要求”,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条件以及
《激励计划》规定“本激励计划实际首次授予数量以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不超过4亿元为
前提,根据授予日收盘价反推计算。若授予日收盘价低于公告日收盘价,授予的股票数
量不变。”,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25名调整为621名,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5,829.4万股调整为3,265.6万股;此外,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0年10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621名激励对象3,265.6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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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下同)。

    6. 2020年10月28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权益
数量以及同意以2020年10月28日为授予日,向621名激励对象授予3,265.6万股限制性股
票。

    7. 2020年10月2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
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
员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监事会
同意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权益数量以及同意以2020年10月28
日为授予日,向621名激励对象授予3,265.6万股限制性股票。

    8.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1年3月3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进行授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1年3
月31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212名激励对象582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9. 2021年3月31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日为2021年3月3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2名激励对象授予582万股预留限制性
股票。

    10. 2021年3月31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五
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进行授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同意按照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以2021年3月31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212名激励对象授予582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11. 2021年6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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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
案》及《关于调整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
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 2021年10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议案(关于9.9折股票的归属)》,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种归
属价格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3. 2021年10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议案(关于7折股票的归属)》,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种归属
价格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4. 2022年4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
于7折股票的归属)》,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种归属价格(公
平市场价格的70%)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5. 2022年7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调整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第五
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9.9折股票的归属)》。
由于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将进行调整。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种授予价格(公平市场价格的
70%)由25.37元/股调整为25.07元/股,第二种授予价格(公平市场价格的99%)由35.99
元/股调整为35.69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种授予价格(公平市场价格的70%)
由40.05元/股调整为39.75元/股,第二种授予价格(公平市场价格的99%)由56.73元/股
调整为56.43元/股。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种归属价格(公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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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价格的99%)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6. 2022年10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的议案(关于7折股票的归属)》,同意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种归属价格(公平市场价格的70%)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7. 2022年11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的议案(关于9.9折股票的归属)》,同意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种归属价格(公平市场价格的99%)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8. 2023年4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
案(关于7折股票的归属)》,同意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种归
属价格(公平市场价格的70%)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9. 2023年6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调整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五期
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9.9折股票的归属)》。
由于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
种授予价格(公平市场价格的70%)由25.07元/股调整为24.71元/股,第二种授予价格(公
平市场价格的99%)由35.69元/股调整为35.33元/股。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第一种授予价格(公平市场价格的70%)由39.75元/股调整为39.39元/股,第二
种授予价格(公平市场价格的99%)由56.43元/股调整为56.07元/股。第五期股权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种归属价格(公平市场价格的99%)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
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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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了核查意见。

    20. 2023年10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的议案(关于7折股票的归属)》及《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9.9折股票的归属)》,同意第五期股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1. 2024年4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7折股票的归属)》及《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9.9折股票的归属)》,同意第五期股
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2. 2024年5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
于调整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9.9折股票的调
整)》。由于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第一种授予价格(公平市场价格的70%)由24.71元/股调整为24.26元/股,第二种授予价
格(公平市场价格的99%)由35.33元/股调整为34.88元/股;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种授予价格(公平市场价格的99%)由56.07元/股调整为55.62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情况

    (一)调整原因

    2024年5月22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3年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678,142,081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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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242股后的2,677,214,8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5元人民币(含税)。

    根据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1. 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如下方法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 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如下:

    (1)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种授予价格(公平市场价格
的70%)由24.71元/股调整为24.26元/股;

    (2)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种授予价格(公平市场价格
的99%)由35.33元/股调整为34.88元/股;

    (3)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种授予价格(公平市场价格
的99%)由56.07元/股调整为55.62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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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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