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4 证券简称:汇川技术 公告编号:2024-084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23 日(星期一)14:00 开始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澜清二路 6 号汇川技术总部 大厦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4.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3 日 9:15-15:00。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兴明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6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 1,715,600,6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9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共 3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 1,043,750,4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9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3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 671,850,2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01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代表共 750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 828,640,7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599%。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 156,790,45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3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合计 671,850,2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018%。 2.本次会议议案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黄培先生作为征集人已向 公司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征集投票权,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6 日披露 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编号:2024-077)。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 立董事黄培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周勇律师、毛泽敏律师列会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 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拟作为公司第七期股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第七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1,602,635,383 112,040,717 924,589 715,675,413 112,040,717 924,589 (股) (股)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会议中 东大会有效表 小股东所持有 93.4154% 6.5307% 0.0539% 86.3674% 13.5210% 0.1116% 决权股份总数 效表决权股份 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2. 《关于公司<第七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1,602,775,283 111,900,617 924,789 股份数量(股) 715,815,313 111,900,617 924,789 (股)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 东大会有效表 股东所持有效表 93.4236% 6.5225% 0.0539% 86.3843% 13.5041% 0.1116% 决权股份总数 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比例 比例 3.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量 1,602,763,583 111,901,117 935,989 股份数量(股) 715,803,613 111,901,117 935,989 (股) 占出席本次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 东大会有效表 股东所持有效表 93.4229% 6.5226% 0.0546% 86.3829% 13.5042% 0.1130% 决权股份总数 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比例 比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周勇律师、毛泽敏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