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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松股份: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2024-04-27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4]0011008742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        录                        页   次



一、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1-2

二、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1-1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关 于 营 业 收 入 扣 除 事 项 的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大华核字[2024] 0011008742号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股份)
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4]0011006905 号
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青松股份编制的后附 2023 年度营
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该明细表已由青松股
份管理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发布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
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明细表
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
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
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作。
                               第1页
                                       大华核字[2024] 0011008742 号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
证。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青松股份 2023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明细表中的财
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
要求。
       四、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青松股份为满足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审字[2024]0011006905 号审
计报告一并阅读。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郑基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吴存进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2页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12 月修订)》中

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公司编制 2023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

     具体情况如下:

编制单位: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具体扣除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具体扣除情况
                                                                 情况

营业收入金额                                     196,949.47                  291,736.65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3,204.22                    3,336.83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1.63%                       1.14%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                                                销售材料;
                                                              销售材料;
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                                               收取样品
                                                              收取样品
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         3,204.22                    3,336.83    费、检测费;
                                                              费、检测费;
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                                               收取水电
                                                              其他
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费;其他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3,204.22                    3,336.83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193,745.25                  288,399.82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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