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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松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2024-04-2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和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成立于 2012 年
2 月 9 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
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首
席合伙人为梁春,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大华所共有合伙人 270 人,共有注册会计师 1,471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1,141 人。
    大华所 2022 年度业务总收入为 332,731.85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
307,355.10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138,862.04 万元。
    2022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计 488 家,主要涉及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
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2022 年度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 61,034.29 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
计客户共计 26 家。
    2、诚信记录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5 次、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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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36 次、自律监管措施 4 次、纪律处分 1 次;103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
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5 次、监督管理措施 47 次、自律监管措施 7 次、
纪律处分 3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郑基先生,1997 年 1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 年 1 月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 年 4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1 年 1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近三年为 5 家上市公司签署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吴存进先生,2008 年 1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 年 4 月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 年 4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2 年 1 月开始为本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为 2 家上市公司签署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春媛女士,2003 年 7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 年
12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工作,2012 年 2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
2010 年 8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0 家次。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
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
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
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处理处罚    处理处罚
 序号    姓名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日期        类型
                                                              因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
                  2022 年 9   行政监管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
  1      郑基
                   月 28 日     措施           管局           审计项目,被出具警示函
                                                                  的监督管理措施

      3、独立性
      大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
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质量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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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1、项目咨询
    2023 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公司就所有重大会计审计事项与大华所项目团队
进行了沟通,所有咨询事项均得到很好的解决方案和技术支持。
    2、意见分歧解决
    大华所制定明确的专业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当项目组成员、项目质量复核人
或专业技术部成员之间存在未解决的专业意见分歧时,需要咨询专业技术部负责
人。在专业意见分歧解决之前不得出具报告。2023 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大华所
就公司的所有重大会计审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无不能解决的意见分歧。
    3、项目质量复核
    2023 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大华所实施完善的项目质量复核程序,主要包括
现场项目负责经理复核、项目合伙人复核、质控部审核经理复核、复核合伙人复
核、质控内核会审议后,由专职质控合伙人代表质控内核会签发。现场项目负责
经理复核主要对所有工作底稿执行详细复核,包括审计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全部证
据和分析资料等、业务报告。项目合伙人负有最终检查审计工作执行是否充分的
责任,从总体上把握审计工作是否充分、财务报表的反映是否公允,发表的审计
意见是否适当。
    4、执业质量检查
    执业质量检查是大华所定期组织的监控活动。稽查监控部为大华所执业质量
检查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检查工作底稿的修订、检查对象的初选、检查方案的
拟定、检查组人员的初选、检查过程中的协调、检查档案的收集整理、检查报告
的撰写、提出问责建议、监督整改工作进程等与执业质量检查相关的各项工作。
检查内容包括执业道德遵守情况、项目执业是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的要求执行等,以确保执业质量。
    5、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
    大华所根据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内
部管理制度和政策,这些制度和政策构成大华所完整、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2023
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大华所勤勉尽责,质量管理的各项措施得到了有效执行。

    (四)工作方案

    2023 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大华所针对公司的服务需求及被审计单位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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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制定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围绕被审计单位
的审计重点展开,其中包括收入确认、成本核算、资产减值、递延所得税确认、
金融工具、合并报表、关联方交易等。
    大华所制定了详细的审计计划与时间安排,并且能够根据计划安排按时完成
各项工作,满足了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要求。

    (五)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大华所配备了专属审计工作团队,核心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经
验,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专业资质。项目负责人均由合伙人担任,项目现场负
责人也由高级经理担任。

    (六)信息安全管理

    公司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了大华所在信息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义
务。大华所制定了涵盖档案管理、保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等系统性的信息安全
控制制度,在制定审计方案和实施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也考虑了对敏感信息、保
密信息的检查、处理、脱敏和归档管理,并能够有效执行。

    (七)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大华所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计提的职业风
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8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
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
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结合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工作安排,大华所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鉴
证,对 2023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
说明、对 2023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年度总费用为人民币
106 万元。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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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
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
沟通。
    经审计,大华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度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大华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
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独立董事就
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
责的原则对大华所履行监督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
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
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提议继续聘请大华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与沟通相关审计事项
    审计委员会与大华所保持了密切的沟通和协调。双方定期举行会议,就审计
进展情况、重点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挑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沟通,确保审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审前沟通会议
    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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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审计委员会各委员听取了大华所审计工作负责人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具体
计划和时间表,就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安排、人员安排、审计重
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审计委员会各委员就 2023 年度财务报告的关注问题
与大华所审计工作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讨论,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2、审计督促工作
    2024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
讯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各委员根据年报审计机构所提供的 2023 年审计报告(初
稿),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重
点了解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及年度报告编制的进展情况。审计过程中,审计
委员会与大华所审计工作负责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定期进行反馈与指导,督促审
计机构尽快完成审计工作,确保审计进度的顺利推进。
    3、初审结果汇报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
讯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各委员听取了大华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的初
审结果汇报,与公司管理层及大华所审计工作负责人就关键审计事项、终审阶段
审计情况等进行沟通。
    4.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
开,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财务决算报告》《2023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审
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
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
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
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所在公司 2023 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
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能够遵循职业准则及执业规范要求,较好地履行了外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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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表现出较高的业务水准和专业能力。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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