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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松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2024-04-27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为完善和健全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
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文件精神以及《福
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发展经营情况,特制定《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
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
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和银行
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
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
长远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每年按母公司当年实现可供分配的利润为基础向股东分配股
利,同时为避免出现超额分配的情况,公司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
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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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购买设备或大型项目投入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20,000 万元。
    (5)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利润分配的比例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应当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和
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 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在按照前项规定进行了现金分红的前
提下,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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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可以按
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4、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公司认为其股票价格与公司的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
按照前项规定进行现金分红后仍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条件下,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
予以分配。公司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
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匹配,
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
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
    2、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管理层、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
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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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的,即为通过。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方案。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有必
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监事会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利
润分配政策变更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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