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并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 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 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以现场表 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 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 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 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联席董事长傅梅城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3、2024年4月2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发布 了《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芮斌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 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5日 (工作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经公司确认,截至公开征集 投票权结束,无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独立董事芮斌先生。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截至2024年5月1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673,781,963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6.021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 14 名,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 9,995,6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534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 括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 共 18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683,777,6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6.5555%。其中,中小投资者 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160,8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5432%。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3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2024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9、《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 11、《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12、《关于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3、《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4、《关于监事会主席辞职及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5、《关于公司<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 要的议 案》; 16、《关于公司<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 >的议 案》; 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18、《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 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表、公司1名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 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 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 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683,683,2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62%;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 弃 权 6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10,066,4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09%;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4%;弃权6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7%。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683,683,2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62%;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 弃 权 6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10,066,4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09%;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4%;弃权6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7%。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为:同意683,683,2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62%;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 弃 权 6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10,066,4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09%;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4%;弃权6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7%。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683,683,2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62%;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 弃 权 6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10,066,4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09%;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4%;弃权6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7%。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683,683,2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99.9862%;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 弃 权 6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10,066,4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09%;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4%;弃权6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7%。 6、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683,755,5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68%;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10,138,7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5%;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683,748,4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57%;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10,131,6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6%;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680,968,8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5892%;反对2,808,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1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7,352,1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573%;反对2,808,732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4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683,683,2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62%;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 弃 权 6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10,066,4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09%;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4%;弃权6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7%。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683,748,4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57%;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10,131,6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6%;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683,748,4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57%;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10,131,6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6%;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表决情况为:同意10,131,659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6%;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 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10,131,6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6%;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683,748,4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57%;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10,131,6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6%;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主席辞职及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683,222,9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189%;反对554,7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9,606,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408%;反对554,7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表决情况为:同意6,808,724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093%;反对3,352,135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6,808,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093%;反对3,352,135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表决情况为:同意6,808,724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093%;反对3,352,135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6,808,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093%;反对3,352,135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表决情况为:同意6,808,724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093%;反对3,352,135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6,808,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093%;反对3,352,135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675,823,4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8367%;反对7,954,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6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同意2,206,7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177%;反对7,954,156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8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1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