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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维通信:监事会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4-09-10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
                                  查意见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
激励计划”)、《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
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