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4 证券简称:宋城演艺 公告编号:2024-035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之江路 148 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娴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9 人,代表股份 1,202,816,072 股,占上市公司 1 总股份的 45.90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1,078,359,5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15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124,456,5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5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9 人,代表股份 238,358,291 股,占上市公 司 总 股 份的 9.0973 %。 其 中: 通 过现 场 投票 的 中 小股 东 14 人 , 代表 股 份 113,901,7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47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5 人, 代表股份 124,456,5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50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2,229,6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2%; 反对 559,9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6%;弃权 26,44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7,771,8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540% ;反对 559,994 股 ,占出席 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349%;弃权 26,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2,183,9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4%; 反对 605,6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4%;弃权 26,44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7,726,1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348% ;反对 605,694 股 ,占出席 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 0.2541%;弃权 26,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就 2023 年度履职情况作述职报告。 3、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2,173,9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6%; 反对 615,6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2%;弃权 26,44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7,716,1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306% ;反对 615,694 股 ,占出席 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583%;弃权 26,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2,183,9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4%; 反对 605,6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4%;弃权 26,44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7,726,1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348% ;反对 605,694 股 ,占出席 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541%;弃权 26,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2,499,2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7%; 反对 314,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1%;弃权 2,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8,041,4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671% ;反对 314,220 股 ,占出席 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3 0.1318%;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2,289,1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2%; 反对 500,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6%;弃权 26,44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7,831,3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789% ;反对 500,461 股 ,占出席 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100%;弃权 26,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 2023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95,773,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5%; 反对 24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8,112,5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969% ;反对 245,700 股 ,占出席 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0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确认监事 2023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78,460,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751%; 反对 24,355,4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24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4,002,8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4 持股份的 89.7820%;反对 24,355,4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1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1,176,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89%; 反对 264,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346,5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879% ;反对 264,360 股 ,占出席 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1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黄巧灵、QIAO LONG HUANG、刘 萍、黄鸿鸣回避表决。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1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