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法律意见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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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的法律意见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及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接受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公司”)
的委托,作为汤臣倍健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钟成龙、林嘉豪律师为汤臣倍健调整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指标(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法律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汤臣倍健相关会议文件、《汤臣倍
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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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调整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会对有关会计、
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
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汤臣倍健的文件引述。
(五)本法律意见仅供汤臣倍健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年2月2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4年2月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三)2024年2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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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同步修改相关文件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汤臣倍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及同步修改
相关文件的议案》,为推动公司的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股权激励的积极作用,
结合未来经营规划及行业发展情况,公司对本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进行调整,并相应修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等
文件所涉相关内容,本次调整前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2%
第三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8%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
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
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完成,则预留部
分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2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部分各年
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2%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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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9.3%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9.6%
第三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8%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
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
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完成,则预留部
分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2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部分各年
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9.6%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8%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除上述调整外,《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的其
他内容不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汤臣倍健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汤臣倍健本次调整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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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
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汤臣倍健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盖章以及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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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钟成龙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林嘉豪
202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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