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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雪制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5-18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监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含独立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
任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经过半数委员选举产生,如各位委员无法达成相对统一意见的,由
董事会指定。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
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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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人力资源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董事及经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同行业企
业相同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审核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以及
考核标准和程序;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评;
    (三)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时间,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董事会对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经董事会批
准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
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之外,其他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并负责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经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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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照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进行绩
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标准,讨论董事及经理人员的报酬
数额和奖励方式,以书面形式将讨论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五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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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
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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