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7 证券简称:香雪制药 公告编号:2024-065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一)上午 10: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金峰园路 2 号本部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84 人,代表股 份 186,767,3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2434%。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1 公司部分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 出席了会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吕晖律师和张秀婷律师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投票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 178,076,7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9291%。 (3)网络投票情况 参 与 本 次 股 东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673 人 , 代 表 股 份 8,690,6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142%。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计 676 人,代表股份 35,842,3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202%。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7,151,7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0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73 人,代表股份 8,690,6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142%。 6、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徐力先生 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或 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800,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468%;反对 1,409,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49%;弃权 557,12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9,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875,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118%;反对 1,409,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38%;弃权 557,12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2 权 20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44%。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530,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025%;反对 1,675,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69%;弃权 561,52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9,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05,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599%;反对 1,675,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34%;弃权 561,52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0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67%。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583,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307%;反对 1,632,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40%;弃权 551,42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9,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58,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073%;反对 1,632,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43%;弃权 551,42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0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85%。 三、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吕晖律师和张秀婷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 出具了《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股东会通过。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3 特此公告。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0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