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智医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4-10-30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
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
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
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
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前款所称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
未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的 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
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
持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
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
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九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
进展公告。
第二十条 属于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
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
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
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
律师核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属于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
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
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属于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的,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披露
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
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
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
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
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
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公
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
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股票,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该等违规人员应当主动将其所得收益交回本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或拒不缴纳所
得收益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罢免相应董事、监事的职务。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或拒不缴纳所得收益的,董事会应当
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
度规定买卖股票的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持股变
动,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追究其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