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红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2024-05-2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昌红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范 璐 联系电话:021-20262214
保荐代表人姓名:许佳伟 联系电话:021-202622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是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是,根据昌红科技2023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告、会计师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发行人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保荐人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情况和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是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4年5月14日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行为规
范;(2)信息披露的重要性;(3)投资者关
(3)培训的主要内容
系管理;(4)完善内部控制以及规范公司治理
的重要性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
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
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
1.信息披露 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会计师出具的2023年度 不适用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
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
2. 公 司 内 部 制 度 的
鉴证报告等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 不适用
建立和执行
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
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
3.“三会”运作 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 不适用
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
4.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 不适用
控制人变动
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2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
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
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
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
5.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及
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 不适用
使用
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
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
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
6.关联交易 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 不适用
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
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
取得了对外担保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
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取得
了资产购买、出售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8.购买、出售资产 材料,对资产购买、出售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 不适用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
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9. 其 他 业 务 类 别 重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要事项(包括对外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取得了相关业务协
投资、风险投资、 议、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 不适用
委托理财、财务资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
助、套期保值等) 存在重大问题。
10.发行人或者其聘
发行人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内部控制、发行人独立性、
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募集资金管理、公司经营等事项的访谈,会计师配合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提供了主要会计科目明细、函证结果等资料。
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
11.其他(包括经营
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环境、业务发展、
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
财务状况、管理状
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 不适用
况、核心技术等方
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
面的重大变化情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重大
况)
问题。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原因及解决措
行承诺
施
1.关于持有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补缴税收优惠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
4.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5.股份限售承诺 是 不适用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不直接减持承诺 是 不适用
7.股份增持承诺 是 不适用
8.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关联方规避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0.不从事与昌红科技主营业务无关的投资及财务性投资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2.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
具《关于对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
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
创意信息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
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
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西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
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续督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
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
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
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
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58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
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
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
问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
范,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
业务质量。
3、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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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
定:我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
保荐人过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
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
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
注并进行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
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
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
行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
追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
荐代表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的真
实、准确、完整。
4、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
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
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重组阶段未对标的公司的主要供
应商、主要客户和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慎核查;二是持续督
导阶段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三是重
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真实实现的
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的50%;四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
格。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27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六条和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财务顾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
照《重组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财务顾问办
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
行整改。公司将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
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公司已严
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问
责,并向证监会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5、2023年10月7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雄塑科技出
具《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彭
晓伟、吴端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
定:雄塑科技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
数据相比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
相关规定。雄塑科技董事长黄淦雄、时任总经理兼代理董
事会秘书彭晓伟、财务总监吴端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雄塑
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前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
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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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2023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
力”)出具《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认定:智动力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不良品
有关核算不准确、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参数设置不合
理、委托加工业务未按照净额法核算、模具收入与相关产
品成本核算不匹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报废品会计
处理缺乏依据等问题,在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募集资金
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不规范情况。深圳证监局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上市公
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决定书》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
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
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
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
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
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财务
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
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应对相关年度商
誉减值测试参数设定的合理性进行审慎评估,确保商誉减
值计提的准确性。
7、2023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中国
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宏源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仅有2名
独立董事,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在此期间长期存在独立董事未占多数的情况,不符
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
告〔2022〕14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
构成和运行不合规。公司未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上述
违规信息,未向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二十
二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行
为。王宏源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
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认真
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严
格按照法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规范运作,避免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8、2023年1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对我司保荐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
量钻石”)及相关人员出具《关于对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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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
管措施认定:力量钻石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
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部分募集资金未
通过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22】15号)第五条规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条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
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
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9、202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
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得润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
认定:公司2020年半年度至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
应收款项收回情况与实际不符,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
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还存在《公
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
度不健全,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等问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
分析问题原因,并推进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
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
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
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
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
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应全面梳理相关应收款项收回涉及业务
的具体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
理。
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
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
《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
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
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
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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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
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
股东利益。
2、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
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
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
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
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
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
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
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
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
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
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
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焦
延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焦延延
在履行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上市公司销
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对相
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
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
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
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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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
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范 璐
年 月 日
许佳伟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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