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东制药: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02-06
证券代码:300158 证券简称:振东制药 公告编号:2024-004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6 日下午 3:00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
通知于 2024 年 2 月 6 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
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要求)。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安平先生主持,公司部
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
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2024 年 1 月 8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6.17 元,公司 2024 年 2 月
5 日收盘价 3.83 元/股,公司股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股票收盘价格
跌幅 37.93%;且公司 2024 年 2 月 5 日股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
资产 5.11 元/股。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二条第二款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条
件。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
之二十;
(3)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
之五十;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71 元/股(含本
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
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
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
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
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公司所回购股份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注
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回购下限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总金额
下限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5.71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
数量约为 17,513,135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70%;按照回购总
金额上限 2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5.71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
股份数量约为 35,026,269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3.41%。具体回
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
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
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
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
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
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
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对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
董事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
经营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
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
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股
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
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