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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研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2024-05-30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

                                 之

                         法律意见书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 499 号盛达广场 15 层 郵編:830000
15th Floor, Sheng Da Building, No.499 YunTai Road,Urumqi 830000, China
            電話/Tel: 13899993996          (+86)(0991)3070288
                 網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机

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周洁律师、吴启帆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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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发布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公司发布的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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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

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

他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新

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一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郑毅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30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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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截止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5 月 23 日下午收市后的《股东名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票账

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 名,

代表股份 162,340,6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8302%。在网络投票

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79 名,代表股份 25,931,3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300%。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合计 86 名,代表股份 188,272,0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5601%。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

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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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议案》

    9.《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0.《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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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12.《关于公司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14.《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上述议案

中第 1-9 项和第 14 项涉及关联交易,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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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洁 律师

负责人:

           温晓军 律师

                                                  吴启帆 律师




                                           2024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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