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光电: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4-01-31
证券简称:雷曼光电 证券代码:300162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1600.00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951.003 万股的 3.81%。其中首次授予
1419.34 万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38%;预留 180.66 万股,约
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3%,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1.29%。
2021 年 9 月,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截止本激励计划披露日,尚
有 394.40 万份股票期权仍在有效期内,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951.003 万股的 0.94%。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
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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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含预留)为 6.59 元/股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 249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
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确定的标准。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
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
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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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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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释义 .............................................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5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9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1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3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6
第十三章 附则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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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雷曼光电、本公司、公
指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有效期 指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
归属 指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
归属条件 指
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归属日 指
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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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
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在充分保
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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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
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
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
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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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
响的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
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49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
聘任。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
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相应权益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
司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
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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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通过公司网站
或其它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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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16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951.003 万股的 3.81%。其中首次授予 1419.34
万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38%;预留 180.66 万股,约占本计划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3%,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1.29%。
2021 年 9 月,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截止本激励计划披露日,尚
有 394.40 万份股票期权仍在有效期内,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951.003 万股的 0.94%。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
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
序 获授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票数量占权益 股票占当前
号 数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董事、副总裁、董事
1 左剑铭 30.00 1.88% 0.07%
会秘书
2 张琰 财务总监 24.00 1.50% 0.06%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1365.34 85.33% 3.25%
(247 人)
预留部分 180.66 11.29% 0.43%
合计 1600.00 100.00% 3.81%
注:1、上述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③外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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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
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
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
归属时间
归属安排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3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一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5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二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 37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7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三个归属期 40%
授予之日起 4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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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
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
预留授予
归属时间 占预留授予权
归属安排
益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3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
第三个归属期 4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的限
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
预留授予
归属期限 占预留授予权
归属安排
益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5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50%
之日起 27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7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50%
之日起 3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
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
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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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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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为 6.59 元/股,即满足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5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1%,每股 5.50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1%,每股 6.5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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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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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各
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
对公司营业收入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
条件之一,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年度营业收入(亿元)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第一个归属期 2024年 14.40 18.00
第二个归属期 2025年 19.20 24.00
第三个归属期 2026年 25.60 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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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
年度营业收入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