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光电: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修订)2024-04-20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
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应当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5、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6、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
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
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本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
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审计委员会;
2、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1、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方式,即邀请具备规
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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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
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
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
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
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和审计费用。
3、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
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2、公司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小组,根据前期开展工作结果,确定选聘方式,
编制选聘文件,提交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选聘文件经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
式启动选聘工作;
3、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按要求报送公司进行审
查,审计委员会参与监督审查过程,选聘结果交由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
4、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5、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6、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
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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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
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
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
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
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应
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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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陈述。
第十六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
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
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
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
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
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
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
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
关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
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委员会可以评价意见代替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审计委员会
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
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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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
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
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
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
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五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四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
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
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除第二十四条所述情形,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
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
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
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
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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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见。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
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
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
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改聘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1、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2、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
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3、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4、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
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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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
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
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
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2、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3、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1、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2、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3、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4、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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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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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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