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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曼光电:《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对照表2024-04-20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
            选聘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
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        法》的规定,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
下列条件:                                            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
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           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章和政策;                                            和政策;
       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           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
师;                                                  师;
       5、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5、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6、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
   第六条 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        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
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        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处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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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                                                  第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本
                                                   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
                                                   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
                                                   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
                                                   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
                                                   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
                                                   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
                                                   得超过两年。
    第七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大会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
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一般情况下,下列机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讨          1、审计委员会;
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1、审计委员会;                                     3、监事会。
    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4、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5、监事会。




                                                  2/7
    第八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事务所,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聘。采用招标方式选聘          1、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
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标制度初步确定拟     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方式,即邀请具备规定资
                                                   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2、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
                                                   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
                                                   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
                                                   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
                                                   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
                                                   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
                                                   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3、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
                                                   行。




                                                  3/7
       第九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大会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
所,无论何人何机构向董事会提议,无论采取招标或        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
非招标方式,都应先经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          理等工作;
议。                                                       2、公司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小组,根据前期开展
                                                      工作结果,确定选聘方式,编制选聘文件,提交审计委员
                                                      会进行审议,选聘文件经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启
                                                      动选聘工作;
                                                           3、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
                                                      资料按要求报送公司进行审查,审计委员会参与监督审查
                                                      过程,选聘结果交由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
                                                           4、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
                                                      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5、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
                                                           6、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
                                                      议。
    增加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
                                                      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
                                                      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
                                                      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
                                                      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增加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
                                                      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
                                                      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
                                                      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增加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
                                                      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
                                                      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4/7
    增加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
                                                   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
                                                   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增加                                                第十三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
                                                   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
                                                   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
                                                   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
                                                   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
下职责:                                           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
的工作;                                           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4、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选聘过程;
工作;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
    5、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交决策机构决定;
    6、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对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提交股东大会选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         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本制度第五条和第     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
六条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规定进行审       股东大会审议。
议,审计委员会应该在股东大会上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     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
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会计报表审计     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
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



                                                  5/7
                                                  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
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      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公
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与公司    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    员会可以评价意见代替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
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评价意    核程序。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见代替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审    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会计师事务所。
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增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选聘、应
                                                  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增加                                               第三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
                                                  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增加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
                                                  度谨慎和关注:
                                                       1、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2、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
                                                  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3、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4、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
                                                  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5、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6/7
    增加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
                                                      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          第三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
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        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
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审计工作:
    1、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1、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的;                                                       2、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
    2、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       量问题的;
质量问题的。
                                                           3、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4、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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