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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2024-01-25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3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实际控制人卢元健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基本情况: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3年10月26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62),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先生计划自2023年10月26日起的6个月内,
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2、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卢元健先生增持计划已实
施完成。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卢元健先生通过二级市场累计增
持公司股份1,06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941%,增持金额为1,602.55万元
(不含手续费)。
    注 : 公 司 总 股 本 有 效 计 算 基 数 为361,752,860 股 , 即 公 司 目 前 总 股 本
365,852,860 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4,100,000股。



    公司于近日收到卢元健先生《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告知
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
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增持计划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先生。截至2023年10月25

日(本次增持计划前),卢元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746,08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5.7349%;
连同其配偶王延安女士所持股份,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1,431,556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22.5103%。
       2、本次公告前12个月内,卢元健、王延安夫妇未披露过增持计

划。
       3、本次公告前6个月,卢元健、王延安夫妇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

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

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同,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提升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
       3、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3年10月26日起6个月内。增持计
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并及时披露。
       4、拟增持股份的方式:从二级市场增持。
       5、本次增持计划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次增持主

体卢元健先生承诺:增持后十二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自2023年10月26日至2024年1月24日,卢元健先生在上述股份增
持计 划 期 间, 通 过 二级 市 场 以集 中 竞价 方 式 累计 增 持 公司 股份
1,06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41%,增持金额为1,602.55万元(不

含手续费),股份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增持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前              本次增持公             增持后
  增持主体
               持股数量    占公司股      司股份数量    持股数量     占公司股本
       名称
                (股)     本比例(%)     (股)      (股)       比例(%)

   卢元健     20,746,080      5.7349     1,064,000    21,810,080         6.0290
    注:上表计算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及增持后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时,有效总股本
为公司目前总股本 365,852,860 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4,100,000 股,即 361,752,860
股。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卢元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1,810,080 股,

连同其配偶王延安女士所持股份,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2,495,55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 22.8044%。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备查文件
       卢元健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