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监事会决议公告2024-04-16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6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5 日以书面方式向各监事发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
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礼鑫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审核,会议以记
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报告》、《福建元力活性炭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报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
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监事会认为,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度的财务及经营成果,
同意《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实际,体现了公司
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没有超出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没有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该利润分
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
公司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2024—2026)》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
划、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通过制定该规划,有利
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提高分红决策的透明
度和可操作性,更好地保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监事会认真审阅了公
司出具的《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现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且得到了有效的实施;
2、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运行,确保了公司经营的正常、有效进
行,促进了公司的内部管理,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合理的、完整
的,经运行检验是可行和有效的;
3、2023 年度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有
关公司内部控制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公允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的使用、
管理情况。因此,同意《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八、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建设情
况,调整“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南平元力环保用活性炭
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项目投入
产生实质性影响,没有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南平工
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南平元力环保用活性炭建设项目”实施进
度进行调整。
九、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
审计服务,同意继续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
《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为交易各方的正常经
营所需,相关定价遵循合理的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未发现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
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因此同意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
过《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