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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2024-04-16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证券代码:300174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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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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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元力
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
    2、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3,614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
资金、其他合法合规方式等。
    单个员工必须认购1000元的整数倍份额,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即1000份),
但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元力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1%,且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
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
    3、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由公司自行管理。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72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分两期解锁各50%,锁定期分
别为12个月、60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元力股票过户至员工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6、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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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简     称                                          释   义
元力股份、公司、本公司     指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
                           指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               指《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
                           指《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划草案
持有人会议                 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指元力股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福建元
高级管理人员
                           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指《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文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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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中长
期持股计划》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
   (一)加强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的长期绑定,为股东创造长远持续的价值;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三)强化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员工始终保持价值创造的动
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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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公司不以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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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
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
参与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与对象,已参与的,取消参与资格:
    1、主动辞职或擅自离职或单方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或聘用关系的;
    2、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后不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分、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或聘用协议而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3、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保密义务、违反竞业限制、失职或渎职及
其他损害公司或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利益或声誉行为的;
    4、违反劳动合同、聘任协议或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的;
    5、最近三年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
    6、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出资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 265 人,其中,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 人,
合计认购份额为 372 万份,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 10.29%,其他员工合计
认购份额 3,242 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 89.71%。
    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持有人                         出资额(万元)         比例(%)
       1       许文显(董事长、总经理)                     100                 2.77%
       2       李立斌(董事、副总经理)                      80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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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姚世林(副总经理)                       60                 1.66%
    4          罗聪(董事会秘书)                       44                 1.22%
    5          池信捷(财务总监)                       44                 1.22%
    6            谢礼鑫(监事)                         22                 0.61%
    7            王丽美(监事)                         14                 0.39%
    8            孙岱斌(监事)                          8                 0.22%
    9             其他骨干员工                         3,242               89.71%
    -                  合计                            3,614                100

   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与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
资额对应的份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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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其他合法
合规方式等。公司为未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也未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不存在第三
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元力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票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不低于公司回购股票过户申请提交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具体价格将在过户完成后披露。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股份价格原则上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中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规则执行,本质上相当于公司按照市场化
定价原则向员工持股计划授予股份,员工持股计划股份的购买价格符合“三公”原
则,具备合理性和公允性。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照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市场化定价原则执行,既有利于
稳定股价、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也体现了公司管理层及骨干员工对公司发展前景的
信心和认可,有助于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规模

    假定按 4 月 15 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16.38 元的 90%(仅为举例,实际将不低于
80%,不高于 100%)定价,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的 3,614 万元,可购买 245.15 万
股,约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0.67%。实际转让定价方案及持股规模,以过户完成的公
告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员工持股计划
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
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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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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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终止、延长和变更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分两期解锁各 50%,锁定期分别为 12 个月、60 个月,自公
司公告最后一笔元力股票过户至员工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出售所解锁的股份或者将
解锁股份按持有人的份额比例,过户到持有人个人股票账户。也可以出售部分解锁
股份,过户部分解锁股份。
   3、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二)员工持股计划买卖股票规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
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
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上述敏感
期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终止和延长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72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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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
转出且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员工持
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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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
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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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
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本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账户、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
资产等)、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等,并维
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
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
作为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
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活
动;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
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
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持有人。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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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
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
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
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
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
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管理办法》
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二)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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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机构。
    2、管理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
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一致。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对员工持股计划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4)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
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变更、继承登记;
    (8)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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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
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
方式召开和表决。
    7、代表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
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
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和地点;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9、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参加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过半数委员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制。
    10、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
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管理委员会决
议由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
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
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2、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
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3、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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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14、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三)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2)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购入至抛售股票期间的股利和/
或股息(如有);
    (3)依法参加持有人会议;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
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除本员工持股计划或《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
持有人不得任意转让其所持本计划份额,亦不得随意申请退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名下的计划份额,均视为持有人持有,持有人不得替他人代持份额;
    (2)遵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履行其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作出的全部承诺,
并按承诺出资的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出资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出资;
    (3)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或有风险;
    (4)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
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
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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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本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
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1、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股份
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相对应股
票相同。存续期内,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
现金股利,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向持有人分配。
   3、除持有人会议另有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享有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的出席、提案、表决等权利委托持有人许文显先生行使,持有人不得要求按份额行
使相应的权利。

    (三)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1、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计划及《管理办法》约定的特殊情况外,
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
还债务。
   2、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锁定期也不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
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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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
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
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界定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取消该持有
人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转让给管理
委员会指定的受让人,转让价格按照“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当日收盘后
其所持份额的公允价值”和“个人实际出资成本”孰低确定。由受让人向上述不再
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人员支付转让价款,若受让人暂时无现金支付转让价
款,则由管委会指定人员先行垫付。
   (1)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主动辞职、擅自离职、单方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分、
子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
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递交辞职申请、擅自离职、解除或终止
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当日。
   (2)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保密义务、违反竞业限制、失职
或渎职及其他损害公司或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利益或声誉行为的;该情形下,
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公司认定持有人存在上述行为的当
日。
   (3)持有人违反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
聘用合同,以及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关系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
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解除或终止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当日。
   (4)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后,不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分、子公司续签
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
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的当日。
   (5)持有人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认定为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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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选以及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
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被处罚或认定的当日。
    (6)持有人被董事会认定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该情形下,持
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董事会认定的当日。

    (四)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的处置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
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
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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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2、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及其
关联方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本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均将回避表决。
   3、除持有人会议另有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享有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的出席、提案、表决等权利委托持有人许文显先生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与许文显
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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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其他
   1、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
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
持续聘用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或劳务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
人签订的合同执行。
   2、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
人自行承担。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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