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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2024-04-16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为完善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
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以及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现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
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
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持续性和
可预期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未来三年: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十五。
    三、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具备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并以人民币计
价和支付。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利润分配一般为年度分红,综
合考虑利润水平、现金流状况等,现金分红也可实行中期分红或春节
前预分红等。
    (一)现金方式分红
    1、公司当年度盈利且可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应当现金分红;
    2、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购买
资产等事项。
    (二)股票方式分红
    当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现金流、股本规模、每股净资产
适合采取股票方式分红时,董事会可以在提出现金分红预案之外,提
出并实施股票分红预案。其中,现金分红比例需符合前款规定。
    董事会提出的股票分红预案应符合:摊薄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不低
于 0.10 元。
    (三)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公司需要通过股票分红、现金分红达
到相关要求时,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四)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
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实施中期分红、春节前预分红等现金分红的,
依照前述程序执行。
    四、本规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制定新的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