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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5-31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13号文核准,福
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9,0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9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4,721,698.11元(不含
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85,278,301.89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华兴验字[2021]2100292025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
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元力”)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
下简称“招商银行”)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南平元力
在招商银行新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南平元力环保用活性炭
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南平元力已在招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591908938010006,截至2024年4月29日,购买存单后
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南平元力环保用活性炭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南平元力以存单方式存
放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系由上述专户资金购买取得),南平元力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金证券。该存单不得
质押。
    2、公司、南平元力、招商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
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
招商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方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学霖、章魁可以随时
到招商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查询公司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招商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
金证券。招商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
招商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商银行,同时按
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招商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招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
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
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南平元力、招商银行、国金证券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
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