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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尔利: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4-05-24  

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24-063

债券代码:123049            债券简称:维尔转债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通过现场会议及网
络投票方式召开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4 年 5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1:3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江苏常州新北区汉江路 156 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宗韬先生主持。



                                     1
   (六)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的总股本数为 781,588,945 股,公司回购证券专户股份

数 为 28,510,715 股 , 因 此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司 具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753,078,230 股。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3 人,

代表股份 230,777,2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0.64%。其中,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225,297,2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29.92%。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 人,代表股份 5,480,063 股,占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7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代表)股份 5,480,0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7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

或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赞成 230,069,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69%;
    反对 707,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3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 %;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赞成 4,772,5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87.09 %;
    反对 707,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9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 %;
    2、表决结果:

                                         2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赞成 230,069,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69%;
   反对 707,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3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 %;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赞成 4,772,5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87.09 %;
   反对 707,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9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赞成 230,069,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69%;
   反对 707,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3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 %;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赞成 4,772,5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87.09 %;
   反对 707,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9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 %;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赞成 230,042,5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68%;


                                  3
   反对 670,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29%;
   弃权 6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赞成 4,745,3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86.59%;
   反对 670,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2.24%;
   弃权 6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17%;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赞成 230,069,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69%;
   反对 707,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3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 %;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赞成 4,772,5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87.09 %;
   反对 707,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9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 %;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六)《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赞成 230,069,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69%;
   反对 643,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28%;
   弃权 6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赞成 4,772,5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87.09%;
   反对 643,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1.74%;


                                  4
    弃权 6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17 %;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七)《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维尔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赞成 229,892,5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62%;
    反对 884,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3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赞成 4,595,3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83.86%;
    反对 884,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6.1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 %;
    2、表决结果:
     持有公司转债的股东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的股份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二

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5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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