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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德教育: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高恬律师出席并见证
了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989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4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3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
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
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上午9:15
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2日下午2:00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
区黄埭镇春申路9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
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0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9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93,364,1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3658%,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90,7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5716%,
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2,614,113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0.794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3,364,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14,1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3,364,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14,1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93,364,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14,1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93,364,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14,1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2023年度审计报告》;
    同意93,364,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14,1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93,364,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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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14,1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93,346,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
反对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96,6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99.3306%;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69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同意93,328,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4%;
反对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78,1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98.6229%;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3,364,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14,1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578,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29%;反
对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71%;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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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78,1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98.6229%;反对3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93,346,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3%;
反对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96,6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99.3306%;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69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二)《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93,364,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14,1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十)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表决
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徐   晨                                高   恬




                                                  202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