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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士科技: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10-29  

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9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493,598,667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股份数量为 17,348,862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

等权利,故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为现有总股本 493,598,667 股扣除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股份 17,348,862 股后的股本 476,249,805 股。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股份数量)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本次派息总额÷公司总股本×10 股
=95,249,961.00 元÷493,598,667 股×10 股= 1.929704 元,即每股现金红利为

0.1929704 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收盘价﹣每
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收盘价- 0.1929704 元。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

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具体内容为:
以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当日的总股本扣除截至当日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持股数的股本 476,249,80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
币 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95,249,961.00 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
年。在本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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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红总金额进
行调整。
    2、自上述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7,348,862 股后的 476,249,80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人民
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
基金每 10 股派 1.8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
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
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

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11 月 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11 月 5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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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949       潘磊

   2         00*****248       徐爱平

   3         08*****143       深圳市千鑫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10 月 28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4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 栋 1606~1610
    咨询联系人:麻丹华
    咨询电话:0755-21674251

    传真电话:0755-21674250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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