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关于收到对相关承诺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4-11-05
证券代码:300194 证券简称:福安药业 公告编号:2024-063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对相关承诺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SHI YUAN ZHU、TING HE和WEI GUO CHEN采取
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5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SHI YUAN ZHU、TING HE和WEI GUO CHEN:
经查,2021年8月27日,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福安天衡(美国)
有限责任公司与SHI YUAN ZHU、TING HE、Red Realty LLC、WEI GUO CHEN签署
《股权回购协议》,SHI YUAN ZHU以9300万美元回购Red Realty LLC51%股份,TING
HE和WEI GUO CHEN就上述回购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至目前,SHI YUAN ZHU未
履行回购义务,TING HE和WEI GUO CHEN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SHI YUAN ZHU、TING HE和WEI GUO CHEN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
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简称《监管指引4号》)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
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监管指引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三人限
期改正,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80日内,SHI YUAN ZHU应履行回购义务,TING HE和
WEI GUO CHEN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违反公开承诺的行为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就股权回购义务履行相关事宜公
司已于2022年8月6日在美国发起诉讼,目前诉讼仍在进行中,公司将积极推动和密切关注
有关问题进展,并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SHI YUAN ZHU、TING HE和WEI
GUO CHEN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5号)。
特此公告。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