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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安药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20  

证券代码:300194              证券简称:福安药业            公告编号:2024-066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

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重庆市渝北区黄杨路公司会议室召

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汪天祥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4 人,代表股份数

332,001,2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906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数 325,221,2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3361%。通

过网络投票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37 人,代表股份数 6,780,05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699%。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138 人,代表股份数

36,842,1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967%。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汪天祥先生、汪璐先生、黄涛先生、汤沁先

生、余雪松先生、杨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子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汪天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27,756,507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597,375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785%。


    汪天祥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汪天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汪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27,416,026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1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56,894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543%。


   汪璐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汪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黄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27,465,121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3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305,989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876%。


   黄涛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黄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汤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27,464,13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3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304,998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849%。


   汤沁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汤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余雪松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28,034,123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8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874,991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320%。


    余雪松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余雪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杨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27,535,21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5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376,078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778%。


   余雪松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余雪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董志先生、陈耿先生、刘志强先生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子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2.01 选举董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27,914,602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6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755,47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076%。


    董志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董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陈耿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27,494,099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4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334,967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662%。


    陈耿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陈耿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刘志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27,492,103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4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332,971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608%。


    刘志强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刘志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吴善燕女士、郭子维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子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3.01 选举吴善燕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327,466,618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307,486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916%。
    吴善燕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吴善燕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郭子维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327,595,027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7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2,435,895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402%。


    郭子维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郭子维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黄夕晖、何心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